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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护理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文明办、黑龙江省文明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与学校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相结合,以继续争创全国精神文明单位为目标,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不断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前进的步伐。

第三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各个科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依靠全校教职工和广大青年学生,形成人人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人人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局面。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精神文明活动组织机构,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有关活动,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校健康开展。

第五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以创建文明科室(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个人为内容,弘扬文明新风,摈弃低俗落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又好又快向前发展。

第六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形成具有我校特点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内容

第七条:精神文明创建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吸收世界文明发展的积极因素,以培养新时代的劳动者为努力方向,营造文明、和谐、积极、健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文明环境。

第八条:积极弘扬“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通过教育让大家清楚什么是荣、什么是耻,形成爱国家、爱社会、爱集体、讲文明、懂礼貌的思想意识。

第九条:积极开展“做新时期优秀青年”活动,把远大的志向与学习生活实际相结合,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在活动中促进思想进步和学习进步。

第十条:认真贯彻中央普法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每年学校要结合师生的思想实际、学习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促进全校师生法律意识上的不断提高,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形成依法治学、依法治校的新局面。

第十一条:围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利用校史馆开展学校发展史、创业史、改革发展史的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读书、摄影、绘画、乐器和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学校的文化内涵。

第十二条: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大政方针,全校没有发生早婚和超生现象。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工作,提倡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积极推广低碳减排,使用节能设备;还要开展节约粮食活动,杜绝浪费。

第三章  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各个部门、班级及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围绕创建内容,扎实推进,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全校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要发挥骨干作用,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各项内容的实施。

第十六条:学校各个部门在精神文明创建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第四章  形式

第十七条:要以创建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科室、文明个人为重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每年要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文明礼貌月活动要有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的各个窗口单位要开展“形象建设”活动。通过开展这一活动,进一步加强窗口单位的形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要积极开展升旗校会、主题班会、演讲会、歌咏比赛等形式,宣传精神文明创建的意义和作用,启发和动员大家积极投身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一条:积极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到市区、到社区开展义务服务,开展帮老助残活动,开展帮贫助困活动,开展绿化、美化校园活动,发挥青年志愿者的骨干作用。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和社区共建活动,通过开展共建活动,仅以提高青年学生精神视野。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幕、校园网、广播站,广泛开展宣传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召开总结大会。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下,积极鼓励学生开展社团建设,不断吸收广大同学参与社团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成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两办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学校工会、共青团负责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和福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担任。下设办公室:地点党办。

第二十六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全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

(二)     及时总结精神文明创建过程的经验;

(三)     积极协调精神文明创建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四)     及时沟通和反馈学校精神文明活动的情况;

(五)     及时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检查。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每年学校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被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深入宣传。

第二十九条:对在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051起实行。

附:文明学校、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科室、文明个人条件

一、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一)     认真贯彻党在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齐抓的方针,学校师生精神面貌发生新变化,校风正,学习风浓,全校上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校容校貌得到明显改观。

(二)     每年学校、科室、班级都能结合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突出活动主题,积极开展活动,在形式上有创新、在内容上有突破。

(三)     通过开展精神文明活动,全校师生思想境界有明显提升,精神面貌有明显变化,工作、学习的积极性、自觉性得到明显调动,圆满完成各项学习和工作。

(四)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年没有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计划外生育,无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

(五)     经常性开展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全校师生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六)     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方针,积极开展节能环保工作,大力普及太阳能和各种节能设备,减少大气排放。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提倡废物利用,科学处理生活垃圾,保持校园环境卫生。

(七)     积极开展校园美化、绿化活动。

(八)     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各项社会活动。

二、   文明班级标准

(一)全班同学团结奋进,班风正,学风浓,面貌新,在精神文明创建中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

(二)能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学习中发扬刻苦钻研精神,各科学习成绩良好。

(三)班级同学文明素质显著增强,尊重老师、尊重同学,尊重他人,体现良好的分明风貌。

(四)认真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和纪律,全年班级未发生考试舞弊,给予学籍处分的现象,未发生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现象,未发生因个人过错被通报或被扣分的现象。

(五)全年班级中未发生各类治安事件。

(六)班级环境良好,室内空气新鲜,座椅摆放整齐,物品摆放规范,地面无垃圾污物,窗明几亮。

(七)班级未杜绝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文明科室标准

(一)科室同志团结协作,能树立良好的岗位形象,热情为师生服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出色完成责任目标的任务。

(二)工作中坚持文明第一、服务第一、效率第一的原则,做到校内校外一样。

(三)办公场地卫生清洁,空气新鲜,办公桌上物品摆放整齐,无垃圾污物。

(四)办公职场内提倡教职工个人养殖花草和鱼类,美化环境。

(五)科内全年无各类安全事故。

(六)积极开展节能活动,积极提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四、文明寝室标准

(一)寝室同学能够和睦相处,关系融洽,模范遵守学校寝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寝室的管理工作,发挥作用突出。

(二)寝室人员语言文明,衣着文明、举止文明。

(三)寝室内无异味,无吸烟、无酗酒、无赌博、无各类治安事件。

(四)寝室内门窗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规范,地面清洁无污物,四壁无乱贴乱挂,床上物品叠放整齐。

有序。室内墙壁无乱搭乱挂现象。

(五)室内无易燃、易爆物品,室内秩序良好。

(六)室内各种公共设施无损坏。

五、文明个人标准(职工)

(一)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各项精神文明建设规范,积极参与本部门和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表现突出。

(二)树立良好的文明意识、法律意识和奋进意识,工作中能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埋头苦干精神,乐于奉献精神和不断创新精神,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社会和学校各项法律和制度,做到依法处事、依法行事、依法办事。

(四)有良好的思想修养、文化修养,在学校的活动中积极参与,发挥表率作用。

(五)树立良好形象,积极为学校师生开展服务活动,工作讲效率、讲质量,服务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仪表端庄。

六、学生个人文明标准

(一)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学校各项精神文明规范,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群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二)能树立为“四化”建设而学习的理想,勤奋学习,努力拼搏,学习成绩优秀。

(三)坚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发挥骨干作用。

(四)在全年的学习生活中无各种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学籍处分,有抽烟、酗酒、赌博、打仗、斗殴、传播低俗刊物、夜不归宿、故意毁坏公共财产等现象。

(五)能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有高度的思想道德素质。

   本条例从201051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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